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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首先需要理解赠与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任意撤销权等问题。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解释,赠与,同“赠予”,是指“赠送;送给”。“赠送”是指无代价地把东西送给别人。因此,赠与具有无偿性。
赠与、赠予、赠送、送给,都是动词,所以,赠与行为是一个将财产从赠与人移转给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动态过程,是双方行为。赠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无代价。即受赠人接受财产,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2. 标的是财产。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具有经济性价值的利益,如债权、期权、有价证券等。
3. 交付行为。赠与人不仅需要将财产在物理空间上移转给受赠人,还需要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条件地撤销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但是在赠与合同中,只要赠与财产尚未发生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这是“‘合同严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的例外”[[1]]。
“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2]],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并非意味着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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