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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总纲,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纲举目张,才能准确地理解、把握好总则,才能为《民法典》的准确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有鉴于《民法典》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的体系性,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背后的法典化思维,准确把握民法典总则编「总」的规律和特点,准确把握《民法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下文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与民商事诉讼相关的五大规则作展述,以飨诸君。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以更科学的方式继承原《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及《民通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但却没有提及“重大误解”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既继承《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又有所发展。
1. 明确“错误认识”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相比于《民通意见》所规定的“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新司法解释删除“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并将“意思相悖”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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