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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民法总则和通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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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2 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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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总纲,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纲举目张,才能准确地理解、把握好总则,才能为《民法典》的准确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有鉴于《民法典》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的体系性,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背后的法典化思维,准确把握民法典总则编「总」的规律和特点,准确把握《民法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下文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与民商事诉讼相关的五大规则作展述,以飨诸君。

条文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19条

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

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以更科学的方式继承原《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及《民通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但却没有提及“重大误解”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既继承《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又有所发展。

1. 明确“错误认识”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相比于《民通意见》所规定的“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新司法解释删除“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并将“意思相悖”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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