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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2023年民法典全部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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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1 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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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本条释义:

1.本条变化

本条源自《民法通则》第68条。第2款属于新增条款。第1款删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增加“或者追认”。第3款和《民法通则》第2句相比存在如下核心变化:删掉“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将“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修改为“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其他做了一点文字的微调。

2.规范目的

被代理人在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无法亲自完成代理行为,此时代理人需要选任一个复代理人来完成代理行为。原先的代理关系主要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选任复代理人之后就变成了四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在复代理关系中,一方面要考虑代理关系的人身信任因素,对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之后,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明确,复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也需要明确。这是本条的规范目的所在。

3.规范含义

(1)本条第1款

本款属于命令行规范。本款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这是对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前提限定,即“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本条的表述同意产生混淆。转委托和复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转委托已经规定在《合同法》的委托合同中,此处规定的是复代理问题。有委托关系的未必授予代理权,有代理权的未必有委托关系。复代理以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前提。因此甲委托乙处理某项事务,乙再选任丙完成该事项的,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甲委托乙,但是未授予代理权,乙选任丙也未授予代理权。这是标准的转委托。

第二,甲委托乙,但是未授予代理权,乙选任丙授予代理权。如果乙以甲的名义授予丙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问题;如果乙以自己的名义授予丙代理权,则是单纯的代理权授予问题。

第三,甲委托乙,同时授予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授予丙代理权以完成某项委托事务,这是标准的复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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