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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角度一一进行了很有借鉴意义的分析,我就不再重复了,这里就从那些很多人都不太注意但实践中又比较常见及重要的角度谈几点建议和意见。
实践中出现过很多这种,招聘时用某企业的名义,但签订合同时却用劳务派遣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而“单位”位置空白的合同,恰好给这种做法提供机会。
当你在一份“单位”位置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甚至连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哪家单位都不知道,并且把决定权让给单位了。
实践中也有很多这种情况,实际发放的工资与招聘时或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工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各种各样的,包括数额不一致、工资组成不一致、计算方式不一致等等。
当你在一份“工资数额”都空着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把工资是多少的权利都让单位替你决定了。说句时髦的话,这还不是任由单位“拿捏”?
这种也很常见,劳动者出于对工作机会的迫切需求或对单位的充分信任,在劳动合同期限都未填写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届时,劳动合同期限任由单位填写,可以写1年,可以写半年,期限不确定,闹心不闹心?
假设你应聘的是部门主管,结果签订合同时“岗位”位置空白,劳动者签了字,后续单位又觉得不能胜任部门主管,给安排个普通岗位,岂不是亏大发了?即便如此,作为劳动者也没地方说理去,谁让你都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了。
有些大公司,在不同城市甚至省份都有“办事处”,所以,有必要在签订合同时就将自己的工作地点固定下来,毕竟工作地与自己的生活地息息相关。
假设签订了工作地点空白的合同,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单位安排劳动者到与招聘时承诺的工作地点不一致的地方,另一方面,也给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留下空间。很显然,这都不是劳动者愿意看到的事情。
除了这些因素外,还有一点就是,在工作地与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通常劳动者都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一般工作地与员工个人的住所地是一致的),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那就需要劳动者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工作地点,否则,仲裁委可能会以无管辖权为由要求去单位注册地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