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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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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4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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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废止,这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第45条规定了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引发各界注意。对于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意义重大。在劳动争议领域,存在多种赔偿金制度。迫使劳动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在适用时与其他制度的区别在哪里?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制度的区别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基础事实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项违法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适用相关赔偿制度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不过考虑到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际需要,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明确相关加付赔偿金案件的适用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赔偿金制度,适用于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五种情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后,可加付赔偿金。

3、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区别

本条适用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适用最大的区别为适用是否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为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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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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