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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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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2 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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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民法典施行前,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列举在《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中,但法律不可能完全列举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所有形式。《合同法解释(二)》新增“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三种情形。由此,从上述补充规定可见,既有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系不完全列举,而非完全列举。2.《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在《合同法》第74条的基础上增加“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说明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题中之意。故在民法典施行前,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担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周逸诚,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正权,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投资2234海外第七号基金公司(
Investments2234OverseasFundVII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市,阿姆斯特尔广场1号,伦勃朗大厦27楼。

代表人

:YorkChen,该公司授权代表。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19层。

代表人

:孟兰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

:江苏金泰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李金芳。

一审第三人

:重庆佳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46幢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光渡。

一审第三人

:河南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218号索克大厦。

法定代表人

:安永捷。

一审第三人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海安县城黄海大道(西)268号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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