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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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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6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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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如果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那么究竟有哪些和工程价款有关的约定可以被参照,哪些又不能?本文通过案例揭示最高院对此的看法。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仅限于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试用的范围。

案情简介

一、2012年,永兴交投将涉案项目发包给海南华城,约定工程款以竣工后的审计为准。经查,海南华城为被挂靠方,实际施工人为何黎华等人,其并无资质。

二、而后,何黎华等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永刚,约定永兴交投支付工程款时,同步结算刘永刚的工程款。经查,刘永刚亦无施工资质。

三、涉案项目于2013年建成交付使用,2015年竣工验收合格。永兴县审计局于2018年出具审计报告,永兴交投于同年付清工程款。

四、2018年,刘永刚诉至法院,请求何黎华等人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自2013年工程交付时起算的利息。何黎华抗辩称,双方约定了同步结算,故应自永兴交投2018年付款时开始计息。

五、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两份施工合同均由于承包人缺乏资质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故应自法定付款时间起计息。因此何黎华等人应向刘永刚支付自工程交付时起算的利息。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效合同中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中可参照适用的范围?最高院认为只有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约定才可参照试用,支付条件不得参照适用,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合同无效后,支付条件也无效

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八条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利息应自该解释条文所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只有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约定可以参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解释中所言“合同约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规定。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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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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