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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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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2 1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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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案例要旨: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应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2. 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的应认定有效——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3.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将其他成员名下房屋出卖,房屋所有人事前知晓且同意的,对其有约束力——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案例要旨: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

4. 行政机关限制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案例要旨:一、行政机关对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作出限制,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出卖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涉讼房屋存在的违法状态,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后交付买受人。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二、登记信息具有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可推定登记的权利状态、范围与现实的客观状态相符。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虽然房屋现状已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但受让人因信赖该登记的正确性而与登记权利人签订合同受让该不动产,且转让人也并未将房屋现状与登记信息不符的事实如实告知,则该受让人应属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可以构成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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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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