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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先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劳动者对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认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为例,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后推一年,这一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