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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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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9 09: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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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勉县法院在审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和租赁合同系列纠纷案件中,对不诚信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诉讼权利,扰乱法庭审理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了国道108线勉县某标段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因工程劳务分包和租赁施工机械,与多个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被起诉至勉县法院成为被告。

在勉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建设工程公司以自己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勉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在勉县,合同履行地均在勉县。勉县法院有管辖权,遂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但某建设工程公司却不服勉县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同样的理由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事情到此,应该尘埃落定了。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此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勉县法院审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法庭确定好排期开庭日期后,都以自己住所地在西安为由,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勉县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在上诉期即将届满时又提出上诉。导致原定的开庭时间被迫取消,案件的审理周期被迫延长。

当然,由于法律规定明确具体,不存在争议,故二审审理的结果都是维持原审裁定。

类似多起异常情形的出现,引起勉县法院的重视。勉县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从2020年至2021年涉及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的9起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公司都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导致法庭原定的开庭时间被迫取消的扰乱法庭秩序情形。

近日,勉县法院做出罚款决定书,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民事诉讼中,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明确规定勉县法院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且之前同类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法院均已驳回的情况下,在该类案件的诉讼中再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致使法庭原定的开庭日期被迫延期。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法庭审理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依法应予制裁。遂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作出后,某建设工程公司自觉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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