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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月的赔偿金终于拿到手了!检察官为了我这个案子忙前忙后,你们辛苦了!”拿到再审判决的王丽对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赵煜亮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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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王丽进入蓝天学院工作。2015年12月起,蓝天学院停发王丽工资,并于2016年4月30日和王丽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至11月,王丽先后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要求确认与蓝天学院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院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双方自200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蓝天学院应支付王丽相关费用7.5万余元。
让王丽没想到的是,官司虽然赢了,但再就业却变得举步维艰……
原来,由于这次劳动争议纠纷,蓝天学院与王丽的关系变得很僵。
王丽在寻找新工作的过程中,虽然通过了几家单位的面试,但都在签约时因为缺乏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顾虑重复用工问题,都没有录用她。直至2018年8月9日,蓝天学院才为王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报告书。
由于一直无法顺利入职其他单位,王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学院支付因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使其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0.9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丽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起诉。
一审期间,王丽提交了曾去应聘的飞扬科技公司和安平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王丽与原单位未办理网上解约手续,公司顾虑重复用工嫌疑,暂时不予录取。”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蓝天学院应向王丽赔偿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期间的损失,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现王丽主张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王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丽申请再审,亦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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