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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看似是个小问题,但是在公司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写,对于员工和单位来说都是个实际问题。离职证明开具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影响员工的下一份工作就业,对单位来说,还可能涉及到数十万元的赔偿。本文将从实际操作角度,为你讲清楚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开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
涉案公司已为员工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某某身份证号×××,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某公司的员工,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
法院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并非禁止性规定,在员工与公司彼时存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单位有权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涉案公司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内容有:“某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拒不配合公司调查。其本人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某某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保留在其离职后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案例中,单位离职证明措辞比上一案例更为严厉,员工起诉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现涉案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已包括以上内容,故对于该员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