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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定义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第二条相比,
1. 删除了“平等主体”,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改成了“民事主体”。
2. 第二款增加了“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为其他合同的依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3. 有关身份性质的法律关系也是合同,但由于内容的性质不同,因而应当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相对性
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1. 第一款来源于原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被强制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2. 新增了第二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一般包括主体的相对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但是第二款中的但书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打破,合同效力可以约束第三人。
3. 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包括涉他合同、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民法典1164条)。
三、合同的解释
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 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25条相比,因为民法典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一款直接援引了142条。解释规则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目的解释、不利解释等六种解释方法。
四、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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