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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标示,它既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逻辑结果,也是物权和债权得以区分的规范支撑。
本条是沿袭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旨在明确物权法定原则。之所以要采用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1)体现物权的绝对性,落实物权与债权之区分。
债权是相对权,在意思自治领域,债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与第三人无关。物权是绝对权,能波及第三人的利益,这种强力会给第三人带来被排斥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物权种类和内容只能交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配合物权公示,确保交易安全和便捷。
具有绝对性的物权应通过公示机制对世公开,而要落实这种公开机制,物权法定原则不可或缺。具体而言,登记是最主要的公示机制,它能清晰展示物权种类和内容,当事人只要查阅就一目了然,从而既把物权排斥第三的人固有风险降到最低,第三人又无须支出额外的探知、检索和甄别的成本。
(3)保护所有权,防止过度限制。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基础和根本,他物权基本上是限制或分离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产物,为了防止因设立他物权而不合理地限制所有权,法律应先划定合理界限,结果就是由法律规定各类物权及其内容。
(一)物权种类的法定
物权的种类指向不同的物权,它们形态众多,面目各异,法律规制各有特点。物权的种类法定是说物权的类别由法律规定,由法律提供物权清单,当事人只能从中挑选,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创设类型的物权,那么这种创设不具有物权上的效力。
因此,这份清单必须全面而明确。
(1)上位物权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