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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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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1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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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知识点: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是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属于请求权。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外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但不绝对(买卖不破租赁);对内优先: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一物多债权,均平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地权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共有十类不动产物权纳入了统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

(1)首次等级。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均为无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手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白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2)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理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交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例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三)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共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不含处分权)。

2.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②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③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④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②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③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②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③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④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①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②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③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随债权变更而变更。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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