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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适用范围(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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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5 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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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一、钟丽娜、钟丽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13民终6094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结: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原、被告与钟某分别系亲生女儿和收养女儿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借被告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是否成立。2016年3月5日,原告侄子钟育城与惠州市全方位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原告母亲钟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向惠州市全方位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及首期款210000元。

二审法院查明: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再结合证人证言及本院对钟育城及其父母询问,本院认定原告提出的借名购买案涉房屋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其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偿还案涉房屋剩余贷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后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及在注销抵押权后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过户的相关税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房屋的抵押权注销及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情形是否符合“借名买房”的情况。

对此分析如下:涉案房屋由钟丽美装修、居住,由钟丽美每月偿还按揭贷款、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税费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均由钟丽美持有并保管。购买房屋时,首付款系从双方当事人之母钟某账户支出,钟某认可首付款是钟丽美支付。对于钟丽娜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以其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此为“借名”之必然体现,除此以外,钟丽娜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房屋投入其他,因此,应认定本案符合“借名买房”之情形,一审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十八条“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做出判决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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