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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商事律师办案的基本功之一。就主观责任而言,《案由规定》第五条第2款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在立案阶段需要当事人/律师自行选择确定。就客观责任而言,案由更是直接反映了案件待审理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将影响案件的主管及管辖、审理庭室,乃至案件审理方向、审理结果。由此,合理选择案由是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帮助律师厘清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思路,更好地阅读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等书籍,故制定本指引。
(1)纵向体系: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实体法)、民诉法规定的特殊法律程序(程序法)为依据设置,共计11部分。其中,实体法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程序法案由包括: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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