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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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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31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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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32号令的规定执行。但是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却不受32号令的规制。对于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需遵照《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等特别性规定。

(一)境内主体转让境外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否应公开进行

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因此,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并不强制进场交易,但具备条件的应通过公开方式转让。

此外,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因此,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的转让需遵照各地具体规定。如根据《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2〕35号),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应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由所出资企业将相关情况报市国资委,采用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可以看出,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市属企业转让境外产权,原则上应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但考虑到境外企业所属国或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形,不适合在境内公开交易产权的,可在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方式。

(二)境外国有企业转让境外企业产权是否应公开进行

关于境外国有企业转让境外企业产权是否应公开进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考虑到境外国有企业所在地的情况不同,境外国有企业转让境外企业产权的,需综合国资委意见及当地情况确定是否公开转让,但应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相关程序,在交易对价上进行把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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