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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废止(2022修订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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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06 0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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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10月27日,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1月27日前提出意见。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91号令的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政部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办法》。

本次修订,将91号令的6章39条,修改为4章16条。在具体章节上,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章。

“此次修改更多是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一些原则进行规定,突出国有资产与一般资产在管理上的区别,而资产评估活动的具体实施则遵从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中钢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麒牧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胡麒牧指出,国务院国资委是2003年成立的,之前只有财政部下面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部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现行办法是1991年制定的,没有体现出国资委系统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现行办法制定以来,一是我们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办法需要进行修订,与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协调,避免冲突。二是国资运营、监管的实践也有很多新的经验需要吸收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三是我们的国资监管理念已经由当年的管资产变为管资本,所以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理念肯定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国务院在‘放管服’过程中加大了对国企的授权,所以现有办法要对应地进行修订。”胡麒牧说。

当前对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有单位监管体制、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体制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本次修订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方案》,各级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督。各级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新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国有单位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发现国有单位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相关经济行为,并告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总体来看,现在是我们的国资管理实践已经快于立法了,所以立法修订要跟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国资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有法可依,更加规范。”胡麒牧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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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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