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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诉讼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 离婚证据
  • 2021-07-13 18:44:14
  • 河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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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诉讼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

  对书证,物证的拍照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而且强烈建议大家拍照留存证据。但大家一定要记住原件的证明效力是大于照片的,以书证为例,他们的效力关系如下:复印件 < 扫描件 < 照片 < 经对方认可并签字盖章的副本<= 原件。这里所指的效力顺序是参照一般民用设备的信息精细程度而定的。

  虽然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注意拍照的技巧与照片的保存方式,如果照片的内容无法证明诉求,或者照片真伪受到质疑,都有可能影响照片的证据效力。

离婚出轨证据: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

  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吗?

  【律师】

  可以确定地说,仅仅有QQ聊天记录是不能单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的。手机短信不是绝对单独不可以做为证据来使用。要看短信内容是什么,是否能够仅仅凭短信内容就能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现在我们的手机号码开始实行实名制了,关于号码的身份属性还好确定一些。建议大家在取证时尽量丰富一些,以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多获得证据。通过各个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一个完整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在诉讼中经得起考验的,从而也能实现诉讼目的。

  相关案例

  一男子为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竟伪造6份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染”的证据。昨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当场识破“证据”,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03年,渝北区洛碛镇的程小明和付冬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去了南方沿海城市打工。前不久,程小明以与妻子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程小明离婚的理由是,妻子在打工期间与湖南一男子关系密切。为此,他向法庭提交了6份来自同乡、同事的证人证言和一封妻子的书信。

  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在对程小明询问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程小明提交证据时动作不大自然,眼神有些慌乱。法官细看一份有证人按了手印的证词后,但用手在证人印处轻轻一摸,手上居然沾上了新鲜的印泥,而这份证词的签名时间是2005年11月20日。还有一份约700字的证词是两种不同笔迹所写。在法官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种种疑点后,程小明只好承认这6份证人证言均系伪造。法官遂对程小明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训诫,程小明也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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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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