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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离婚证据,及收集时需要注意哪些技巧

  • 离婚证据
  • 2021-07-13 18:48:06
  • 武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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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离婚证据,及收集时需要注意哪些技巧

一、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收集离婚的证据时,需要哪些技巧

1、用来证明当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离婚官司输赢的关键就在于离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离婚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官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然而离婚证据的收集又是一个复杂又富有技巧的过程。因此在这种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他们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告诉他们应当收集哪些离婚证据,怎样收集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地,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离婚的证据。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整理的内容。知更鸟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单位及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04年4月相识谈婚,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陈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09年8月20日,原告刘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广东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刘某自2007年3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现刘某夫妻有同居现象”,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陈某质证时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008年11月原、被告带女儿一起回过原告老家,2009年2月被告带女儿到原告居住的地方住了一段时间。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刘某在上述期间一起共同生活,但提供了二人前后两次闹离婚期间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若干用以证明夫妻虽然闹离婚但还有一定的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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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能否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隔一年原告刘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自己所在单位及同事张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其所在旅游公司及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不能就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原、被告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提出其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提供了其所任职的旅游公司及其同事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与被告虽然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系在同居两年相互间已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告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只能证明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双方在闹离婚期间通过聊QQ、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一定的交流和情感联络。原告公司宿舍是集体宿舍,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分居都是必然的事实。因此,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事实和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原、被告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并无关联性,原告并不能证明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其二,原告陈某所任职的旅游公司和原告陈某的同事作为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未能接受法庭质证,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三,按常理,原告作为导游必定经常出差,其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时间并不会很多,即使证人证言真实可信,也只能证明原告在公司宿舍居住时系与被告分居,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在此之外的诸如探亲等期间也处于夫妻分居的状态。因此,原告提供的书面证言与原、被告夫妻分居满二年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

  综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证明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也不能证明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故本案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不能据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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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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