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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的孩子貌似自己 男子认女无证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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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3 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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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的孩子貌似自己 男子认女无证据败诉

隔壁前女友所生的4岁的小女孩越长越像自己,单身的康先生认女心切,将女孩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抚养关系。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康先生要求该女孩由其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小姐从湖北老家来沪后借住于康先生隔壁,1999年经人介绍与康先生相识,2000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双方又分开生活。此后,李小姐与另一男子吴先生相识,并于2002起与吴先生同居生活。2003年4月22日,李小姐生下一女孩,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女孩父亲为吴先生。

  近来,看着隔壁小女孩长大的康先生,发现小女孩的外貌与其十分相似,于是产生了认女的想法。今年3月,康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抚养关系,判令小女孩由其独自抚养。

  在法庭上,康先生认为,其于五、六年前已认识李小姐并同居生活。期间,李小姐在与吴先生同居生活时,与自己关系仍未稳定,因此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仍依吴先生命名。但随着女儿的长大,与自己外貌越来越像,故请求依法判令小女孩由自己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

  李小姐则辩解,女儿非康先生所生,而是自己与吴先生所生,与康先生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康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康先生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因李小姐不同意而鉴定未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康先生要求法院确定小女孩与其系父女关系,但从小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来看,父亲姓名载明为“吴先生”而非康先生,且李小姐亦否认小女孩系康先生所生,又不同意康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此情况因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故现无证据表明康先生是小女孩之父。因此,对康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妻子偷拍取婚外情证据 遭拒付补偿款

  丈夫发生婚外情,妻子及时偷拍拿取证据,然而在法院判决他们离婚的时候,她应该得到补偿款26万多元,丈夫迟迟未予支付。10月6日下午,朱女士(妻子)拿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反映,她不仅希望能够要回那些补偿款,还渴望能够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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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女士告诉记者,2000年,她与同事周先生认识并相爱,两人第二年就办了喜宴,并且在思明区莲花二村买了一套房子。

  “后来,他去泉州上班,我周末有时候过去找他,就发现他和一个女同事关系不一般。”朱女士说,2007年5月、6月间,女儿已经两岁了,她却发现自己的丈夫越来越不对劲。

  朱女士表示,为了证明自己的疑惑,她决定拍照取证。于是,一个星期天下午,朱女士拿着相机,在外蹲点。果然,她发现西装笔挺的丈夫,牵着一位年轻女子的手,有说有笑地走在街上。仔细一看,朱女士发现,那个年轻女子正是自己丈夫的同事。

  怀着五味杂陈的心情,朱女士拍下了这一过程。随后,双方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离婚诉讼。

  男方拒付26万多元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周先生两次向法院起诉,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朱女士离婚,周先生在庭审中对朱女士拍的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他是和女同事一起,但并不能证明是情侣关系。后来,双方又分别向厦门中院上诉。

  2009年1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朱女士和周先生离婚,女儿随周先生生活,房产归周先生所有,朱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三个月内搬出讼争房,周先生届时应支付补偿款26万多元给朱女士。

  朱女士说,她搬出去的时间早已超过3个月,现在租住在其他地方,但是男方却一直没有支付这些钱,她还希望能够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支招,朱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执行周先生的财产,但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已判决归周先生所有,朱女士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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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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