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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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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 1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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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必读--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主要包括:

  1、指定传染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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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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