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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机关
原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办理时间
(参考)周一至周六8:3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
2.结婚或离婚登记档案在本部门保管。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办理程序
一、受理当事人填写《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3.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出证
1.经查证属实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婚姻登记档案不能查证属实的,不予出具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本部门保管的,告知当事人向保管部门申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收费依据无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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