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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与儿媳能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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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 19:38:18
  • 任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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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与儿媳能否结婚

最近发生在高邮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59岁的丁老汉和30出头的占某登记结婚。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而是因为双方本是公公和儿媳。 丁老汉和庄某的婚姻是否可行?我国婚姻法无明确规定,但按伦理和法理其行为并不可行。 一、不符我国伦理道德。 对丁、占二人的婚姻是否合法不能仅限于从《婚姻法》条文上去判断,还要看到国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中的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婚姻法》具体条文仅是“表”,“家庭伦理”才是《婚姻法》要维护的“里”。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一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婚龄;重婚。《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条件,不仅有生理上的原因,更有伦理上的原因。《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上的考虑。尽管公公与前儿媳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禁止之列,但他们结婚违反了重大的伦理道德。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如果法律认同丁全仁与占小东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小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按占小东的说法:她与丁全仁结婚完全是为了儿子,儿子也是愿意与她们一起生活,这样丁全仁与他过去的孙子的爷孙关系转变为现在的父子关系。丁桂宏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 二、不符合立法精神。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婚姻法》从本质上说是家庭法,是伦理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属下的特别法。《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公共利益,都是《民法》的具体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既是《民法通则》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又是法律原理,在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时,必须把二者一并考虑。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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