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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妻在内地的婚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夫妻共同财产
  • 2021-09-08 08:32:00
  • 偃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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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妻在内地的婚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两个香港人在结婚后到内地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是后来两夫妻要离婚了,那么这处房产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这种案例中涉及香港同胞,就是涉外案件了,还是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处理吗?下面知更鸟小编告诉你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

  一、案情介绍

  香港居民穆念慈和杨康在香港注册结婚,不久由于杨康工作原因经常要到广州出差,穆念慈想着自己手里有点闲钱,为了便利杨康的工作以及自己可以经常与丈夫见面,穆念慈到广州物色好一处房屋后决定买下来。房子登记在她自己名下,且首付款全是她用自己积蓄出,也是由她用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房贷。

  后来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离婚诉讼,香港法院准予离婚但未完成财产分割。穆念慈和杨康对房产归属问题协议不成,杨康还霸占着她的房屋居住。于是穆念慈把杨康状告到广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杨康返还房屋并立即搬出。但杨康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他进行分割。那么,究竟能不能依我国婚姻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二、适用香港法律还是我国内地婚姻法的问题

  我国内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和配偶一起进行分割。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是高度自治,不跟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香港自己的法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协议,否则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后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完全归登记名下一方的个人所有。那么,究竟适用哪里的法律呢?

  (1)关于要不要强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问题。由于对房屋所有的纠纷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有很强的人身性,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规定,而不是简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议选择适用哪里的实体法,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应适用穆念慈和杨康共同经常居住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穆念慈和杨康对此处房产没有特别的归属协议,应当按照夫妻分别财产制处理,房产登记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她偿还,应该完全归穆念慈一人所有。

  从上述知更鸟虚拟案情可以看出,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是外国国籍的,对于在我国国内的不动产分割出现纠纷的话,根据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应适用共同国籍国相关法律。如果是港澳台同胞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就是适用其地区法律。

离婚时保单是否可以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呢?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呢?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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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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