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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他人借款 “丈夫”无义务偿还

  • 夫妻债务
  • 2021-09-07 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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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他人借款 “丈夫”无义务偿还

9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温某、陈某借款3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

9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温某、陈某借款3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两原告借款3万元并具借条一张,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刘某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两原告遂将被告刘某及其“丈夫”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万元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6年10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向原告借款3万元是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被告张某并未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温某、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刘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原告温某、陈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因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早已离婚,不是该笔借款的债务人,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抚养子女,购置房产等。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是怎样的?接下来由知更鸟的小编带您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的有关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还?我国《婚姻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

  (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如果债权人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此时,不需要区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的有关内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后按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偿还不了的按协议清偿。协议如果不行,就法院判决。如果您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希望以上内容能给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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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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