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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法律解释(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11 17:50:01
  • 手动整理

本文由知识库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文章目录:

借出去的钱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借出去的钱


超过了三年


就不能要回来了!?


如果在三年到来之前


去法院起诉对方


立案后又撤诉


是否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本期嘉宾


陈心语 律师


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点击收听完整音频)


陈心语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这位听众提问的属于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分为约定还款期限和未约定还款期限,两者要分开讨论。


如何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针对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其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第二天起算3年。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陈心语解释,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意味着,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要重新计算3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具体来说就是可以有迹可循的进行催款,比如主动发催款函,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


第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双方重新达成了新的书面还款协议、还款计划;


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这位听众提问中说到的起诉就是属于这一类。


那么,起诉立案后又主动撤诉,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也能中断呢?


答案是,是的,会中断。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那么在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下,诉讼时效均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并从法院将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原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人民调解员作出的调解等。


律 师 建 议


节目中陈心语律师建议,市民在借款给他人时,记得时不时的要催一下还款,提示下对方,而且要给自己留下一个证据,比如书面沟通等形式将诉讼时效延长。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主张诉讼的期间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般诉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诉时效是指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主张诉讼的期间限制,与一般诉时效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诉时效:


1、申请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变更、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3、申请确认无因管理无效或者请求返还无因管理所得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之日起计算。


4、申请确认不当得利无效或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之日起计算。


5、请求返还遗失物、被盗窃物等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和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保护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6、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有时效过期要作废

所谓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你的权利可能因为超过法定期间而消灭。所以,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不仅对权利人有好处,早起诉好取证,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对社会也有好处,消除“定时炸弹”,大家各安其事。


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有两类: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时效。每类诉讼时效又分两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普通行政诉讼时效的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二是最长诉讼时效。民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行政“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这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普通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是不一样的。普通诉讼时效有一个“知道或者应(当)该知道”的重要前提,“知道……”的主体是权利人,知道的内容在民事方面是“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不仅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还知道对损害应当承担义务的是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就自两者都“知道”之日起计算。在行政方面是知道“行政行为作出”这一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时效期间自此日开始计算。因为有“知道”的前提,起算点相对不固定,因而也叫“相对时效”。而长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是固定的,民事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行政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这两个日子都是不能改变的,故而长期诉讼时效又叫“绝对时效”。


时效期间及起算时间点固定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了时效期间的中断与中止。时效中断导致时效自中断原因终结时起重新计算。时效中止导致时效停止计算,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民法典、行政诉讼法都有具体规定,篇幅所限,不能毕录。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594条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民法典第196条、995条不受时效限制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作为“消灭时效”,超过时效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仍可起诉,胜诉就难了。尽管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因没有起诉求已经被判败诉,但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再以诉讼时效已过而反悔,是得不到支持的。


有人问笔者:他欠我的钱,过诉讼时效不还就成他的了?这一问厉害,问出了民法典的大漏洞。不知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民法典没有对这一状态的合法与否给个说法。各国的民法都规定有“时效取得”,过诉讼时效无人索要之利益,即归占有人所有。在我国,民法典却没有这样的规定,这让过期不还之物成了无主物,也使此物占有人的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窝心的权利人对义务人发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因此获利者返还利得,为我国民法的完善助一臂之力。





所谓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你的权利可能因为超过法定期间而消灭。所以,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不仅对权利人有好处,早起诉好取证,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对社会也有好处,消除“定时炸弹”,大家各安其事。


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有两类: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时效。每类诉讼时效又分两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普通行政诉讼时效的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二是最长诉讼时效。民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行政“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这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普通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是不一样的。普通诉讼时效有一个“知道或者应(当)该知道”的重要前提,“知道……”的主体是权利人,知道的内容在民事方面是“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不仅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还知道对损害应当承担义务的是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就自两者都“知道”之日起计算。在行政方面是知道“行政行为作出”这一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时效期间自此日开始计算。因为有“知道”的前提,起算点相对不固定,因而也叫“相对时效”。而长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是固定的,民事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行政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这两个日子都是不能改变的,故而长期诉讼时效又叫“绝对时效”。


时效期间及起算时间点固定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了时效期间的中断与中止。时效中断导致时效自中断原因终结时起重新计算。时效中止导致时效停止计算,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民法典、行政诉讼法都有具体规定,篇幅所限,不能毕录。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594条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民法典第196条、995条不受时效限制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作为“消灭时效”,超过时效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仍可起诉,胜诉就难了。尽管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因没有起诉求已经被判败诉,但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再以诉讼时效已过而反悔,是得不到支持的。


有人问笔者:他欠我的钱,过诉讼时效不还就成他的了?这一问厉害,问出了民法典的大漏洞。不知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民法典没有对这一状态的合法与否给个说法。各国的民法都规定有“时效取得”,过诉讼时效无人索要之利益,即归占有人所有。在我国,民法典却没有这样的规定,这让过期不还之物成了无主物,也使此物占有人的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窝心的权利人对义务人发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因此获利者返还利得,为我国民法的完善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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