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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全文(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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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6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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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文章目录:

最高法判例: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已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拆行为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需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本案中,当事人已就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受理。行政执法局在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且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经过政府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下予以强制拆除,亦未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各项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裘某迢,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某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裘某迢诉被申请人天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天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行初128号行政判决。裘某迢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行终2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裘某迢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王晓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裘某迢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或者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三被申请人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参与涉案强制拆除,故应对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一审中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公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所诉的强制拆除其居住的天某县某街道××三间一层楼房的行为系由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裘某迢以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为由,主张该两被申请人参与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但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此予以否认,裘某迢亦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据,故裘某迢在本案中以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对于天某县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需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本案中,裘某迢已就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受理。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裘某迢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经过天某县政府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下予以强制拆除,亦未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各项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裘某迢对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确认原天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6月12日实施强制拆除裘某迢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裘某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裘某迢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复议法迎修订,“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7章86条。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修订草案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同时,修订草案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公民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


为了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此次修订草案新增多处内容。


首先,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修订草案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13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证据,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在一般程序中,修订草案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增设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首先,修订草案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同时,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 背景


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唐一军介绍,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将改革方案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中国拟修订行政复议法 增加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

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邢翀)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复议法,这部法律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作过两次部分修改。据悉,此次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修订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还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修订草案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中还提出,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完)


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邢翀)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复议法,这部法律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作过两次部分修改。据悉,此次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修订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草案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还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修订草案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中还提出,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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