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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含义和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哪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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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1 16: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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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强险,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文章目录:

交通强制险内容介绍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交强险”被冠以“强制保险”的称谓,是因为在中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都应当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种类。






交强险到底强制的是谁






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项目




1、“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情形




(二)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项目




对“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能赔谁




【注意】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前文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为“被保险机动车”造成。




交强险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交强险”免责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不赔偿碰瓷






二、“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存在过错的这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需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其他方“无责任”。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根据“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两种标准,即“有责”和“无责”两种赔偿限额标准(都不是总数限额,而是“分项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保险人”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






【注意】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or无责)对应的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造成伤残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项目能否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有责or无责)对应的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取决于“有责”或“无责”,与责任的大小无关。






(三)“交强险”的特殊赔付




1、支付抢救费用




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注意】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注意】




●如存在其中任意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用”,对于相关“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总结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损害,而且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责”的情形),通常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赔偿:






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赔偿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进行赔偿。不过只能要求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超出“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






2、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




如果有超出“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3、“侵权人”赔偿




最后剩余的全部赔偿金额均需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注意】




●“交强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一方面,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强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旦被查会被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需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




●“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当然,如果只投保“交强险”(不投保“商业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也比较大。






(二)“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




“交强险”虽然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但又不同于“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赔偿的标准(即“赔偿限额”)仅参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进行确定。也就是说,“赔多”或“赔少”(赔偿限额)只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非“责任的大小”)。






另外,无论“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交强险”均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有责”与“无责”的赔偿限额不同)。






“交强险”兼具“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保险费率依照“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确定),在简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减少“法律纠纷”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的作用。同时,“交强险”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也有助于“被保险人”合理地转移相应的责任风险(保险的“替代性”),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声明】以上内容虽然代表本人观点,但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


【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交通事故处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行中说法——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赔偿范围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相撞肇事车辆方负事故全责,但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现在朋友的医疗费已经花了2万多元,现在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想了解一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20年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了交强险有责限额总赔偿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限额总赔偿额为199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司法实践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一般包括: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等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般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一般包括车辆损失,衣物损失等财物损失项目。交强险的三个赔偿项目是限额赔偿,不能交叉使用。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陈旭玲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相撞肇事车辆方负事故全责,但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现在朋友的医疗费已经花了2万多元,现在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想了解一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20年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了交强险有责限额总赔偿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限额总赔偿额为199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司法实践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一般包括: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等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般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一般包括车辆损失,衣物损失等财物损失项目。交强险的三个赔偿项目是限额赔偿,不能交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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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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