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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取证几项就可以成立(家庭暴力的取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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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31 0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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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个人安全和幸福生活,也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2016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且同时规定,申请保护令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也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0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02

家庭暴力的种类认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03

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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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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