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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上诉不加刑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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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5 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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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刑罚,只有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在保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

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体现。

实体正义只有放在程序的框架下去追寻,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

因为正义,多少人曾假汝之名…

我们只相信规则,只有通过规则正义才能被看见。只有遵守规则人们才会信仰法治,只有通过规则的博弈才能完善法律的秩序,才能保证法治是在轨道上行驶,也只有遵循规则才能区分人治和法治。

规则意识是法的基本精神。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所以一再被强调,就是因为这个原则蕴藏着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1、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

自抓自审、自诉自审,就会成为纠问制的县老爷,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就会从根本上否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那时候辩护权、程序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控审分离原则在二审阶段的延续。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加重刑罚就是在代行控方职权。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加重刑罚的立场,这个时候加重刑罚就不是在代行控方的职责,而只是对控方意见的采纳,仍然是一种居中裁判。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抗诉也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与上诉人立场一样了,这个时候法院就不能加重刑罚。因为这是彻头彻尾的控方立场,如果法院秉持了控方立场,又居中裁判就违背了中立性原则。自己提出了加重的立场,又自己表示同意。无异于混淆了控审界限,也让辩护权形同虚设。因此这是实质的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官代行检察官的职权是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碰触的红线。因为这不是在破坏了一个原则,这是颠覆整个现代司法制度的根基。

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发回重审也不能加重刑罚,就是在传达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就是这个强调这条原则的绝对性。

因为总有冲破程序边界的欲望。

此前就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方式,解决认罪认罚无理上诉的问题。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观点,实践中就有人这么干,在仅有被告人上诉人的情况下,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已经加重了刑罚,目前已经发出了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

2、寒蝉效应

上诉加刑将使上诉制度失去意义,因为这会引发寒蝉效应。

上诉碰到检察官没什么,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当初没有抗诉,二审检察机关也不能提出加重的意见。即使检察机关抗诉了,提出了加重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辩护,法院未必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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