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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罪司法解释(渎职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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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4 1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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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中,“徇私”情节在不同的罪名中有不同的作用:在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其他具体渎职罪名中作为罪状描述,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不具有该情节则不构成该罪,比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尽管理论上对于将“徇私”作为定罪要素的合理性有所争议,但在刑法现有规定的情况下,“徇私”情节仍然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责任要素,是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别依据,因此,准确认定“徇私”情节有助于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相关罪名以及量刑幅度。

一、“徇私”情节的规范涵义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多个“徇私舞弊型”罪名,但并未明确“徇私”的含义,导致实践中出现过较多争议,比如,徇“私情”是否属于“徇私”范围,又比如徇“单位之私”是否属于“徇私”。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了“徇私”的含义,其中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中将“徇私”的界定为“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既包括徇私情,也包括徇私利。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实践中“私情”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与亲友等人的情感关系而接受请托,“私利”主要是指收受请托人给与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具体表现为是否具有亲友、同学、同事等关系,是否收受了财物,接受了吃请等,是否与请托人具有私情关系,是否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实践中都需要以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徇私情节的司法认定要点

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渎职犯罪中“徇私”情节的设置诟病良多,但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徇私”情节仍然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要件之一,在渎职案件办理中属于“兵家必争之地”,本文认为,认定“徇私”有以下要点:

(一)徇私情节的“有无”、“是否”

徇私情节在各具体渎职罪中关乎罪与非罪,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关乎罪行轻重,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着重分辨是否具有“徇私”情节,以及某种情节能否认定为徇私。

“徇私”需由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办案机关查实徇私的过程、具体表现形式等等,实践中办案机关“苦‘徇私’久已”

①,认为没有“徇私”的存在,就无法认定各该犯罪。在某地检察院2016年办理的一起徇私舞弊减刑案中②,公诉机关起诉了9起徇私舞弊减刑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只认定其中4起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原因就在于相应的事实没有查实具有徇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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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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