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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立案标准(2023办理渎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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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3 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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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易某德,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原系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任中共娄底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2006年5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 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德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12日立案侦查。 2006年7月25日,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易某德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06年8月23日,该案侦查终结。2006年8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易某德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易某德,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易某德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06年9月26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06年11月2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6年11月2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易某德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易某德于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娄底市财政、审计、监察、政府办公室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聘任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

易某德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娄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9日全体会议、娄底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五次常委会会议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决定,未经娄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违背娄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于 2004年8月12日和9月22日分两次在娄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娄市公积金(2003)17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 [娄市公积金(2003)20号]上签批意见,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 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投入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进行非法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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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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