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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区别(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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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2 12: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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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该规定,自动投案的行为需发生在案件事实具备下列任一要素之时:(一)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三)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当案件事实在某个时间点已不存在上述三要素中的任一要素,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发觉,且犯罪嫌疑人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丧失自动投案的时机。

一、“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判断标准

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阶段对犯罪事实所需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知,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越来越高。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所提出的犯罪事实标准来看,立案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标准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根据该规定,立案阶段司法人员对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判断是主观的,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有犯罪事实发生。所谓合理理由,是指根据司法人员所了解掌握的材料、事实和情况,一般人已可以合理相信已经有犯罪事实发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该规定,司法人员对受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判断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并根据犯罪事实是否清晰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核实。我们可以认为司法人员对受案材料完成初步审查的时间是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第一时间。

《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均规定,司法机关在接受相关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材料或者掌握犯罪线索后,应当迅速审查。根据上述两个条文之规定可知,司法人员接收相关材料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因此,“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应当界定在足以使一般人合理相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或材料被司法人员接受掌握之前。

贪污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坦白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是否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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