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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被及时、完整、准确地执行,然而在现实中,多种因素造成了“执行阻塞”,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正常的司法活动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难题,司法机关不断强化犯罪化处置拒执行为,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受制于案多人少、定罪量刑标准认识不一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对于执行措施的持续性、合理性遭受质疑。为了化解拒执罪适用的司法难题,一方面应当在细化拒执行为入罪标准,从而提供执行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有必要对执行制度进行建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执行难的破解提供有效保障。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解释中对拒执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五项规定,其中第(五)项为兜底规定。而2020年最高院又对第(五)项兜底式规定进行了八项列举式补充,但又狭义化了拒执行为,有部分“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无法包含在内。因此,认定标准的不完全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拒执行为认定上的困难,也就此产生了许多争议与分歧。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存在“执行难”的情况,且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更为突出。随着我国近些年不断强化财产刑执行工作,财产刑执行的效果明显,执行比例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财产刑全部执行的比例依然很低,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尚有不小差距。由于财产刑的执行受益主体是国家,故此社会关注度不如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但财产刑作为刑罚措施,其严厉程度应高于民事、行政处罚措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否则,刑罚被空置,势必造成罪刑配置比例的失衡,甚至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而在财产刑中,罚金刑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最为突出。
由于拒执罪“情节严重”法律规定不周延,实际可操作性欠佳。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什么样的情节可以立案、什么样的情节不可以立案、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后应当如何量刑等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法律规定与复杂多变的案情难以适应,公检法三部门对拒执罪的认识又不统一,对拒执罪“情节严重”的定罪量刑存在较大偏差,而且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对法条的认识理解和工作经验的不同也会导致“情节严重”把握尺度不一,造成对“情节严重”量刑自由度过大。同一个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不同;同样的拒执行为,有的立案有的不予立案,审判结束后如何量刑也存在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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