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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版)》[2018年公安部149号令修订后,2020年公安部160号令再修订时,依据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只是删除了其中的收容教育,其它内容未改动。]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结合本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的执法风险提示来看,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的,应优先选择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金钱来折抵罚款,无财物可拍卖或变卖时,才能采取按日增加罚款的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中,并未对先加处罚款还是先拍卖进行次序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加处罚款的起止时间,并不必然就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后,还得排除行政机关可能批准的分期或者暂缓缴纳的日期。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想拍卖就拍卖的,而法律的规定中的法律,又会指的那部法律呢?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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