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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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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7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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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适用条件是,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

2.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1997]法行字第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雪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谈文胜,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前良,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拆迁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雪辉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市政府)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与拆迁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4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雪辉申请再审称

,请求确认湘潭市政府批准双马镇茶园农居点(以下简称茶园农居点)一期建设项目用地违法,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与拆迁协议》无效。主要理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前四种情形,应当再审。1.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政函〔2010〕101号)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违法建造的房屋因自建造之日起超过2年而合法化,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与拆迁协议》认定其房屋面积有误。3.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湘潭市政府不能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发改委立项、规划部门审批手续。湘潭市政府[2012]潭政土用字第18号《集体(个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时间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程序违法。4.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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