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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行政诉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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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7 2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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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三毛。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赛洛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径河拆建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但尔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但尔干。

再审申请人段三毛因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西湖区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径河街道办)、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赛洛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赛洛城居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5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7月25日,段三毛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东西湖区政府、径河街道办为被告,赛洛城居委会、武汉市径河拆建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该院提起过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11月7日段三毛向该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次起诉,该院以(2016)鄂01行初47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段三毛撤诉。段三毛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焦家湾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该行政决定;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段三毛于2016年7月25日就相同的诉请向该院提起过诉讼,同年1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以(2016)鄂01行初47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段三毛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17)鄂01行初39号行政裁定,驳回段三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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