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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一旦犯事,涉嫌刑事诉讼,你得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要被关多久啊?什么时候才会到法院审理呢?判决生效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呢?这些刑事诉讼的常识我们几乎不太了解。今天,跟大家说说刑事诉讼的相关时间常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有初步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可以延长的,一般延长的时间为一日至四日。那么这一延长,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就可能从被拘留之日起变为7天了。因此,律师界很多将这七天称之为“黄金时间”。
不过,请大家注意,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方面一般都会延长时间,三天内提请批准逮捕的非常少, 七天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也不多,三十天几乎成了惯例。
例外情况提示:
1、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拘留期限至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大家要注意哟,检察院的七天是不能延长的哟。
(三)
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一般案件羁押期限为二个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羁押期限可达到七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