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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A.7系统治疗的界定
A.8等级相应原则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5职业病内科门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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