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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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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4 0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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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物权、财产权利的买卖、转让,是交易中的一大类。

《标准合同课》认为,物权类合同类型有限,律师应该了解几乎所有的“物权类合同类型”,只有这样,才能在起草审查合同时,很快的事先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取得某一项物权”,从而判断这类合同是否可行。【

相关知识点:物权类合同类型归纳与简析-

[1]】虽然这里说的是“物权类合同”,实际上,包括物权类合同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的转让是否可行,律师都应该基本掌握。

作者:李佳甜 法天使高级合同研究员

买卖、转让财产权利时,如果这个财产权利被抵押、质押,此时能否转让?交易能否进行?

这是在合同“宏观-交易结构”层面要考虑的问题,准确的是说“交易结构审查-合同标的”方面的一个具体问题,律师应该掌握。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律师就去起草审查相应的买卖、转让合同,显然是本末倒置,会浪费功夫。

本文即对各类财产权利在被抵押、质押的情况下的转让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特别注意:

1.《民法典》对此有一些调整;2.基于本文目的,实际上本文的核心在于“抵押、质押财产的转让是否必须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这一点上;3.本文中的“转让”包括“买卖”及财产权利的转让。

01《民法典》生效后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1. 法律规定的变化

【担保法第49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67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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