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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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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7 15: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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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来。从衣服袜子、烟头、食物残渣到烟灰缸、拖把、花盆等,高空抛物、坠物成为名副其实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到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近日,斗门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因高空坠物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一日上午,陈姐在小区楼下正准备驾车离开时,不料车顶上方传来强烈碎石砸落声。随即,陈姐向物业公司反映车辆被砸情况。经调查,A房地产公司施工人员当时正在小区某栋高层阳台施工作业,未安装防护网,瓷片坠落导致陈姐车辆受损。经评估鉴定,陈姐车辆右后方车尾部等多部位受损,车辆损失为913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姐将A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斗门法院。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地产公司在高层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安装防护网,导致瓷片坠落砸坏陈姐车辆,是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陈姐未按要求随意停放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件中的责任,酌定由A房地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两被告所涉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厘定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将高空安全保护推向了一个历史新高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件,通过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处理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以及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合理认定三者对损害结果的责任比例,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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