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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首 特殊自首 刑事辩护律师
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和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为违法犯罪人员认罪悔罪,得到从宽处理提供机会。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经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效果,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并非如同一般人所理解的“去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其实,能否在最终判决时享受自首的量刑从宽优惠,需要考察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虽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最终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最后没有获得轻判量刑。
一般自首,即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条规定越简单,司法实践认定其实越复杂。有些案件甚至在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了自首情节,但法院最后并不采纳,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自动投案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真实身份,切勿隐瞒、谎报,并如实供述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关键是个问题),不能作虚假陈述。否则,即便自动投案,也没有自首的量刑从宽享受。
没有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和刻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或虽然交代如实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即使有自动投案的积极行为,也不予认定为自首。
例如,在全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已处理)等人殴打被害人许某某并致其右大腿动脉刺破,引起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指控全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全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公诉机关称:全某某投案后,未能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直到开庭才部分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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