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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1、不当得利亦属一种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规定的该项制度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失的人,也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合同编,实质上属于债法的内容,准合同一章将不当得利纳入其中,充分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债权属性。本条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在于强调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一般而言,获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财产权利的取得、财产利益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债务消灭。
(二)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此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是指这些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决定了获利方的求偿范围。我们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另外,关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既包括其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其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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