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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保证人表明可以直接向其主张债务的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担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则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情形下,保证人的地位类似于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哪怕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此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