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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新刑诉法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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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 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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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高度体系化的规范载体,法典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一国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高度后形成的统一规范整体。与分散式的、个别性的法律不同,法典是法律规范积淀的产物。只有当国家立法已臻成熟,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才有产出的空间。刑事诉讼法作为改革开放后施行的首批法律,难免存在着源生性弊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问题,就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检视,以法典编纂为视角,重新整合既有的法治资源,完成刑事诉讼规范的完备化与体系化工作,最终在实质层面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一、法典化的标准与功能

  (一)法典化的标准

  法典化的标准分为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前者指法典化的结果,后者指法典化的过程。概言之,法典化的结果乃法典的生成,最终体现出的是一种相关部门法领域整体性规范的样态,而法典化的过程则须包含一个必要的编纂机制,其将为法典提供具有体系性的架构与内容。

  静态层面的法典化,使法典与普通立法形成了明显的结果差异,构成了法典化的形式标准。立法者意图通过法典化实现的基本目的,均是将一系列存在内部关联的法源汇集一体,从而实现法律渊源的统一。与法律汇编不同,法典化的特点则集中于动态过程。法典化工作追求的目标,是实现法律渊源体系的理性化。作为体系化的结果,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标准:第一,形式的一致性;第二,内在的一致性;第三,逻辑上的自足性;第四,内容的全面性。

  (二)法典化的功能

  法典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完备化与体系化两个方面。

  首先,法典化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其最初的功能在于实现规范的统一化与科学化设置。自启蒙运动以降,欧洲的学者们试图将法律精神与人类理性相勾连,在上帝之外寻找法律的合理性根据。其次,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典化被寄予了造就“人民的圣经”之期待,其主要通过法典对司法权的限制功能加以实现。法国大革命可以说是一次理性主义的实践运动。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成为大革命的政治思想基础,这使得法律的制定必须全面代表人民利益。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人民利益遭致权力的不当侵害,国家在权力配置上采行严格的分立体制,司法权与行政权皆不得侵入立法的领域,而这主要针对前者展开。最后,在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蒂堡——萨维尼论战”后,法典被强调发挥对既有规范予以体系化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法典性的缺失

  (一)刑事诉讼法的编纂程序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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