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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全文(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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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7 0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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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施蕾

[编者按]此文是笔者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颁布不久,结合司法实务,对附条件不起诉条款的解读,意在抛砖引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立法对二十余年来少年刑事司法实践的肯定,同时,第一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271至273条。司法实务中,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对此虽有试点,但作为一项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无论对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来说,均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面临着考验。

一、附条件的不起诉的内涵。

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和功利主义刑罚观所强调的刑罚主要目的,即一般预防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及运用,是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客观上阻止了刑法短期自由刑的滥用,符合非监禁化的刑罚轻缓化趋势,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理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适用罪名看,涵盖未成年人涉足的大部分犯罪行为。

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往往多发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如发生在未成年人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名都在此列,立法虽然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仅限于上述三章中的罪名,但已涵盖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涉足的大部分犯罪行为。

2、从规定刑期看,指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刑诉法修正案颁布后,有学者撰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刑期是法定刑,从刑法规定看仅有若干条文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笔者对此并不以为然。这里所说的是可能适用的刑罚,即实际裁判的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所以,如果考虑犯罪状态、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一般为从属地位以及自首、立功等事后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后,大部分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适用的案件数量是相当之大的。修正案讨论时,曾有意见提出,应将附条件不起诉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此意见没有被采纳,其理由是:如果扩大到有期徒刑三年,起诉的裁量权是否过大,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规定一个新的程序,还是循序渐进比较妥当,且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这么重的犯罪不起诉,也会引发社会争议[1]。笔者认为,由于规定的是可能适用的刑罚,即宣告刑,基本涵盖了所有未成年人的轻罪案件,已一步到位,不存在循序渐进的问题。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规定的虽然不是法定刑,但检察机关在判定是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应当十分审慎,因为,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情节基本都是较轻的,如果加上各种量刑情节,可能就会选择下一个档次适用刑罚的,例如,对于采取轻微暴力劫财的少年案件,本身就有抢劫及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等罪名之争,若考虑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理“定轻罪不重罪,定轻刑不重刑”的原则,那么,许多案件都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据不完全统计,上海某区法院少年庭2011年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占该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1.24%。我国刑事诉讼贯彻的是控审分离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由检察机关任意判定,则其起诉裁量权过大,会有越俎代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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