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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都会自动续签,但也有例外。根据法律规定,要是此时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在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如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且继续在原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用人单位通知时间较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至1年内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劳动合同期满超过1年,双方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将不得单方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有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签订,继续在原单位上班的,建议做到如下几点:
1、尽量收集证据证明续签的劳动合同未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是劳动者的原因不与单位续签合同,例如:给劳动者发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函,要求劳动者明确说明是否同意续签以及不同意续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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