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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该兜底性规则的概括性规定,致使司法实践及学理上中出现了大量出入人罪的争议争论,本文拟就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出入罪问题做如下列举与解答:
答: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所谓“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是指应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形式加以规定的行政措施。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以下简称《155号通知》)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答: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基于刑法谦抑性及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55号通知》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答: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答: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卷烟产品的,不论该产品是否真烟抑或假冒,皆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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